25年06月08日
行業動態
正文
關于印發《2012年聯合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專項集中行動方案》的通知
2012年7月16日
國質檢執聯〔2012〕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進一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犯罪行為,規范酒類產品市場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決定在2011年已開展工作的基礎上,從即日起至2012年12月底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以打擊假冒侵權白酒、葡萄酒為重點的酒類產品打假專項集中行動。現將《2012年聯合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專項集中行動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質檢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工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0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2012年聯合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專項集中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犯罪行為,規范酒類產品市場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決定從即日起至2012年12月底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以打擊假冒侵權白酒、葡萄酒為重點的酒類產品打假專項集中行動。現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重點
(一)工作目標。集中查處一批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犯罪案件,取締一批假冒侵權酒類產品加工、儲運、銷售窩點,搗毀一批假冒侵權酒類產品產運銷團伙、鏈條,集中整治一批假冒侵權酒類問題突出的地區,形成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的高壓態勢;“以打促建”,進一步建立健全酒類產品長效監管機制,有效堵塞監管漏洞,規范酒類行業生產流通市場秩序。
(二)工作重點。
重點產品:侵權和假冒偽劣白酒、假冒進口葡萄酒。
重點打擊行為:加工、儲運、銷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以及非法印刷、出售酒類產品商標標識和標簽等違法行為。
重點地區: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山東、河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等葡萄酒、白酒產品生產集中地區和銷售、消費量大的地區。
重點口岸: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寧波、杭州)、福建(福州、廈門)、山東(青島、煙臺)、廣東(深圳、珠海)。
重點單位:涉嫌加工、儲運、銷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加工、儲運、銷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的窩點,以及非法印刷、出售酒類產品商標標識和標簽的經營者。
二、主要任務和分工
(一)嚴厲打擊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酒類產品違法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把此次專項集中行動與正在開展的“質檢利劍行動”的食品戰役結合起來,以打擊假冒名優白酒、葡萄酒,特別是假冒偽劣進口葡萄酒等酒類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制售假名優白酒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假冒進口名牌葡萄酒;嚴厲打擊以國產酒冒充進口葡萄酒、以低端酒冒充高端酒的違法行為和標識欺詐行為;嚴厲打擊酒類非法分裝行為,重點檢查使用外購原酒加工灌裝企業;嚴厲打擊酒類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尤其要嚴厲打擊白酒中超范圍使用甜蜜素、安賽蜜,使用酒精、色素勾兌葡萄酒等違法行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酒類工業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質量管理和檢(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管理體系,持續推進企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和改進食品安全措施。
(二)嚴厲打擊酒類產品逃避檢驗檢疫等違法行為。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進出口酒類質量安全監管,對進口酒類收貨人、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上網公開進出口商備案名單;嚴厲打擊逃避檢驗檢疫違法行為,嚴懲逃避檢驗檢疫的酒類產品進出口企業和代理報檢企業;嚴厲打擊制售假證,買賣單證,假冒相關認證標志等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厲打擊摻假作弊,瞞報、調換、夾帶酒類產品等違法行為。
(三)嚴厲打擊進口假冒侵權酒類違法行為。海關要在進口葡萄酒的主要口岸,如上海、青島、廣州、深圳、拱北等口岸,開展以打擊假冒侵權的進口葡萄酒為重點的專項打擊行動。在酒類專項行動中,對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酒類知識產權的違法企業要加重處罰。
(四)嚴厲打擊銷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仿冒知名酒類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侵犯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等違法行為。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實施加強廢舊酒瓶、瓶蓋、外包裝回收處置管理的相關辦法。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加強對酒類流通行業的管理;加大對酒類經營者落實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防止假冒偽劣酒類進入流通環節;加強酒類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爭取實現對進口酒類產品全過程隨附單溯源管理,從源頭上防止假冒偽劣行為。
(五)嚴厲打擊餐飲服務環節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以酒吧等餐飲服務單位為重點,嚴厲查處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酒類產品不執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銷售和使用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限以及假冒偽劣的酒類產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餐飲服務環節中酒類產品的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
(六)嚴厲打擊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犯罪分子。公安機關要把此次專項集中行動與正在開展的“破案會戰”結合起來,嚴厲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犯罪行為,特別是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犯罪利益鏈條,及時受理、偵辦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與質檢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大對利用網絡制假售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虛假廣告、通過郵寄和快遞等渠道銷售假酒的違法犯罪團伙和網絡。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摸排線索。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積極主動發現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犯罪線索。要以轄區為單位采取明查暗訪,深入重點地區,深入廠房車間和倉庫等地開展摸排,發掘造假內幕。發現線索,要追蹤溯源,深挖徹查,查清違法犯罪鏈條,搗毀制假售假網絡。
(二)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一是充分發揮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前哨”作用,鼓勵其成為食品安全的志愿監督員、信息員。二是充分發揮“12365”、“12312”、“12315”等舉報投訴電話作用,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廣大消費者舉報的線索,及時予以核實查處。對舉報有關人員,及時兌現獎勵。三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梁紐帶和行業自律作用。與名優產品生產企業建立健全“打擊假冒,保護名優”協助機制,鼓勵同業監督。指導行業協會和權利人企業搜集分析市場信息,掌握造假動向,及時提供案源線索。四是關注并定期梳理新聞媒體報道和網上信息,拓寬案件線索來源。
(三)切實加大懲處力度。對專項行動期間發現的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案件,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酒類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辦〔2011〕23號)的要求,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依法實施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禁以罰代刑,罰過放行和降格處理。對發現違規問題的酒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進出口企業及其代理人等,視情況嚴重程度采取列入“違規企業名單”、暫停進出口、取消其生產許可等措施。對案情重大和跨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特別是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上級部門要實施掛牌督辦。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選擇一批有影響的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必要時聯合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共同督辦。
(四)加強部門間執法聯動。一是加強行政執法部門間的聯合執法檢查。對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能的案件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對可能涉及多個部門職能的案件,組織聯合調查,各部門根據職能依法處理。二是加強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的銜接配合。各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并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對現場查獲、行為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的,立即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公安機關對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求提前介入調查的案件要積極派員參與,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線索要及時審查,對涉嫌犯罪的要抓緊依法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后依法提請行政執法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三是加強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各部門優勢,在檢驗鑒定、信息查詢、違法產品銷毀等工作中積極予以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各地有關部門也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分工,抓好組織實施,加強溝通協調,確保專項行動取得顯著成效。
(二)加強督促檢查。要將專項行動各項工作任務逐項分解落實,加強督促檢查,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問題要開展專項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開展專項行動情況進行定期督查和飛行檢查。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過錯追究制,對行政區域內長時間或大規模出現加工、儲運、銷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且未及時有效查處的,由有關部門嚴肅追究當地政府及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要將本次專項行動與各部門日常開展的酒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相銜接,嚴格落實各環節監管制度。要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施策的原則,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酒類安全標準,進一步加強檢驗檢測和監測評估,加快酒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著力加強酒類產品執法打假技術保障,研究酒類產品真假檢驗鑒別技術。
(四)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大對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適時開展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集中銷毀活動。積極向酒類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廣泛宣傳相關法規標準、假冒偽劣酒類產品危害以及懲處措施,開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覺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積極向公眾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和識別假酒常識,切實提高廣大群眾識假辯假和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倡導健康飲酒、文明飲酒的良好風氣。
(五)嚴格信息報送。要做好專項行動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暢通信息報送渠道,確保信息報送及時、準確,重要信息要隨時報送。對瞞報、遲報和謊報信息,引起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請各地省級部門于2012年4月25日前對口上報專項行動方案,每月底前對口上報有關專項行動情況和數據(報送要求由有關部門另文通知,工商部門按照《2012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工作方案》的要求報送),2013年1月15日前對口上報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包括專項行動基本情況、執法檢查情況、案件查處情況、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工作意見和建議等)。
五、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4月下旬)。各地有關部門按照本方案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動員部署專項行動。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4月-2012年12月)。各地有關部門按照專項行動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專項行動。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3年1月15日前)。各地有關部門對打擊專項行動進行全面總結,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對口上報總結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督查反映的情況和各地總結情況,對表現突出的地方和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及有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長效機制。國家質檢總局匯總各部門打擊假冒侵權酒類專項行動總結,充分征求各部門意見后,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國務院。
(三)嚴厲打擊進口假冒侵權酒類違法行為。海關要在進口葡萄酒的主要口岸,如上海、青島、廣州、深圳、拱北等口岸,開展以打擊假冒侵權的進口葡萄酒為重點的專項打擊行動。在酒類專項行動中,對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酒類知識產權的違法企業要加重處罰。
(四)嚴厲打擊銷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仿冒知名酒類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侵犯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等違法行為。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實施加強廢舊酒瓶、瓶蓋、外包裝回收處置管理的相關辦法。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加強對酒類流通行業的管理;加大對酒類經營者落實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防止假冒偽劣酒類進入流通環節;加強酒類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爭取實現對進口酒類產品全過程隨附單溯源管理,從源頭上防止假冒偽劣行為。
(五)嚴厲打擊餐飲服務環節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以酒吧等餐飲服務單位為重點,嚴厲查處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酒類產品不執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銷售和使用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限以及假冒偽劣的酒類產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餐飲服務環節中酒類產品的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
(六)嚴厲打擊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犯罪分子。公安機關要把此次專項集中行動與正在開展的“破案會戰”結合起來,嚴厲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犯罪行為,特別是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犯罪利益鏈條,及時受理、偵辦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與質檢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大對利用網絡制假售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虛假廣告、通過郵寄和快遞等渠道銷售假酒的違法犯罪團伙和網絡。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摸排線索。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積極主動發現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犯罪線索。要以轄區為單位采取明查暗訪,深入重點地區,深入廠房車間和倉庫等地開展摸排,發掘造假內幕。發現線索,要追蹤溯源,深挖徹查,查清違法犯罪鏈條,搗毀制假售假網絡。
(二)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一是充分發揮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前哨”作用,鼓勵其成為食品安全的志愿監督員、信息員。二是充分發揮“12365”、“12312”、“12315”等舉報投訴電話作用,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廣大消費者舉報的線索,及時予以核實查處。對舉報有關人員,及時兌現獎勵。三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梁紐帶和行業自律作用。與名優產品生產企業建立健全“打擊假冒,保護名優”協助機制,鼓勵同業監督。指導行業協會和權利人企業搜集分析市場信息,掌握造假動向,及時提供案源線索。四是關注并定期梳理新聞媒體報道和網上信息,拓寬案件線索來源。
(三)切實加大懲處力度。對專項行動期間發現的制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違法案件,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酒類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辦〔2011〕23號)的要求,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依法實施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禁以罰代刑,罰過放行和降格處理。對發現違規問題的酒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進出口企業及其代理人等,視情況嚴重程度采取列入“違規企業名單”、暫停進出口、取消其生產許可等措施。對案情重大和跨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特別是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上級部門要實施掛牌督辦。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選擇一批有影響的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必要時聯合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共同督辦。
(四)加強部門間執法聯動。一是加強行政執法部門間的聯合執法檢查。對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能的案件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對可能涉及多個部門職能的案件,組織聯合調查,各部門根據職能依法處理。二是加強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的銜接配合。各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并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對現場查獲、行為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的,立即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公安機關對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求提前介入調查的案件要積極派員參與,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線索要及時審查,對涉嫌犯罪的要抓緊依法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后依法提請行政執法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三是加強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各部門優勢,在檢驗鑒定、信息查詢、違法產品銷毀等工作中積極予以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各地有關部門也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分工,抓好組織實施,加強溝通協調,確保專項行動取得顯著成效。
(二)加強督促檢查。要將專項行動各項工作任務逐項分解落實,加強督促檢查,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問題要開展專項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開展專項行動情況進行定期督查和飛行檢查。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過錯追究制,對行政區域內長時間或大規模出現加工、儲運、銷售假冒侵權酒類產品且未及時有效查處的,由有關部門嚴肅追究當地政府及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要將本次專項行動與各部門日常開展的酒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相銜接,嚴格落實各環節監管制度。要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施策的原則,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酒類安全標準,進一步加強檢驗檢測和監測評估,加快酒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著力加強酒類產品執法打假技術保障,研究酒類產品真假檢驗鑒別技術。
(四)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大對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適時開展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集中銷毀活動。積極向酒類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廣泛宣傳相關法規標準、假冒偽劣酒類產品危害以及懲處措施,開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覺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積極向公眾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和識別假酒常識,切實提高廣大群眾識假辯假和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倡導健康飲酒、文明飲酒的良好風氣。
(五)嚴格信息報送。要做好專項行動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暢通信息報送渠道,確保信息報送及時、準確,重要信息要隨時報送。對瞞報、遲報和謊報信息,引起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請各地省級部門于2012年4月25日前對口上報專項行動方案,每月底前對口上報有關專項行動情況和數據(報送要求由有關部門另文通知,工商部門按照《2012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工作方案》的要求報送),2013年1月15日前對口上報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包括專項行動基本情況、執法檢查情況、案件查處情況、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工作意見和建議等)。
五、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4月下旬)。各地有關部門按照本方案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動員部署專項行動。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4月-2012年12月)。各地有關部門按照專項行動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專項行動。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3年1月15日前)。各地有關部門對打擊專項行動進行全面總結,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對口上報總結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督查反映的情況和各地總結情況,對表現突出的地方和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及有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長效機制。國家質檢總局匯總各部門打擊假冒侵權酒類專項行動總結,充分征求各部門意見后,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