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門查扣涉假酒品不越權
本報海口7月12日訊 (記者羅霞)海口市秀英區商務局去年先后兩次查扣了海口賴貴山酒業有限公司的白酒,被該公司以越權查扣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秀英區商務局越權執法并賠償損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在酒類流通領域具有行政執法權,駁回該酒業公司所有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記者今天從省商務廳獲悉,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這是我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后海南首例酒類流通行政訴訟案。據了解,去年下半年,海口市秀英區商務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先后兩次以沒有酒類流通隨附單和有效的產品檢驗報告書、涉嫌假冒生產許可證,違反相關酒類產品流通法律法規為由查封了海口賴貴山酒業有限公司的三千余件白酒。
秀英區法院一審判決指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有權對原告的酒類產品進行查封扣押,原告經營的酒類商品手續是否齊全。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另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商務部門有權檢查、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生產工具、設備和經營場所。因此,被告在酒類流通領域具有行政執法權。被告在執法過程中,根據群眾舉報對原告經營的酒類產品進行查處,在原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對上述批次酒品作出登記保存的處理決定,符合上述規定。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理由不能成立。
今年1月海口賴貴山酒業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提起二審上訴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組成合議庭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